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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2003年7月18日**_*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4年5月30日**_*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_*关于修改〈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修正 根据2015年 7月24日**_*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_*关于修改〈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修正 根据2016年3月 29日**_*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_*关于修改〈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保持适度生育水平,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居***国公民和户籍在本省而居住在省外的公民,以及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实行计划生育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靠宣传教育、科学技术进步、综合服务、建立健全奖励和社会保障制度,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计划生育工作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履行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职责,并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制定具体措施, 共同做好有关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五条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等社会团体,应当协助人民政府做好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各级计划生育协会应当协助同级人民政府组织公民在计划生育工作中实行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
第六条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计划生育工作由其主要负责人负责,根据工作需要设置计划生育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兼职工作人员。企业的计划生育工作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负责,并接受所在地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者机构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二章 人口发展规划的制定与组织实施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上一级人民政府人口发展规划,结合当地实际编制本行政区域的人口发展规划,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人口发展规划,制定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并加强对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管理、监督和检查指导。
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应当规定控制人口数量、优化人口结构、加强母婴保健、提高人口素质的措施。
第九条 乡(镇) ***事处负责落实本管辖区域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
第十条 城市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实行属地管理、单位负责、居民自治、社区服务的管理和服务机制,并将其纳入创建文明街道、文明社区、文明家庭的内容。
第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按照法定职责,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 为流动人口提供基本公共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建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网络,完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体制和组织形式。
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工作由其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人民政府共同负责,以现居住地人民政府为主,户籍所在地人民政府予以配合。
第 内容过长,仅展示头部和尾部部分文字预览,全文请查看图片预览。 理和使用,按照国务院《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本条例所规定的行政处罚的程序及罚没款项的管理和使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三条 当事人对征收社会抚养费和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四条 省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条例制定实施细则和相关办法。
第五十五条 本条例自2003年10月1日起施行。根据2001年3月30日**_*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关于修改〈河北省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 修正的《河北省计划生育条例》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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