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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燃气管理
燃气安全管理
1.定期开展燃气安全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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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燃气门站、调压站、气化站、储配站、汽车加气站、供应站等燃气供应设施无安全检查记录或记录不完善,每宗扣2分;
每次检查2-3个燃气站点或营业网点各类检查台账。
***燃气
管理处
2.燃气企业超过一个月未对所辖各供应站点进行安全检查或在站点查阅不到相关检查记录的,每站点扣2分;
3.管道燃气企业超过规定时间未对所抽查的燃气管网进行巡查或查阅不到相关巡查记录的,每发现一处扣2分;
4.燃气管理部门超过一个季度未对辖区内各类燃气站点进行安全检查或在站点查不到相关检查记录的,每宗扣2分。
2.及时组织消除安全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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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燃气浓度检测报警器未开启或不能正常工作,每宗扣2分;
每次检查2-3个燃气站点作业现场和相关档案资料。
2.消防栓无法正常工作,每站点扣4分;灭火器已过期,每站点扣2分;
3.防雷设施、压力容器、烃泵等需要定期检测的设备,没有按时进行检测,每发现一处扣2分;
4.未在规定的时间内查处骑压燃气管道等危及燃气管道安全的建(构)筑物的,每宗扣5分;
5.在不符合安全条件的场所储存燃气的,如钢瓶露天存放等,每宗扣2分;
6.安全评估报告已过期,每宗扣5分;
7.需要持证上岗的作业人员未按要求取得上岗证的,每人扣2分;
8.存在其他安全隐患的,每处扣1分。
3.落实燃气应急管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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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未按照规定建立应急预案或应急预案已过期的,每宗扣5分;
每次检查2-3个燃气站点应急预案、应急抢险设备和应急演练台账。
2.未按照规定配备燃气应急抢险车辆、装备或车辆、装备不能正常工作的,每宗扣4分;
3.各类安全管理人员或应急抢险人员未按规定在岗的,每人扣2分;
4.未按期组织开展应急演练的,每宗扣4分。
燃气安全管理小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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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燃气市场秩序管理
4.加强燃气经营管理
15
1.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后,不再符合许可条件仍然继续经营,每个企业扣4分,每个储配站或汽车加气站各扣3分、每个供应站扣2分;
每次检查各2-3个燃气站点。
2.为无证经营者提供经营性气源的,每宗扣4分;
3.辖区内燃气经营企业或站点向不符合安全用气条件的非居民户供气的,每宗扣3分;
4.经抽查检测燃气短斤缺两的,每宗扣4分;
5.未按规定设置瓶装液化气便民服务部的,每站点扣2分;
五
燃气管理
(二)燃气市场秩序管理
5.全面规范瓶装液化气供应市场秩序
15
1.存在无证无照经营燃气黑点的,每宗扣5分;存在无证经营燃气点的,每宗扣4分;
每次检查2-3个燃气站点,1-2个街镇。
***燃气管理处
2.储配站为非危运车辆装载 内容过长,仅展示头部和尾部部分文字预览,全文请查看图片预览。 理小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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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管道燃气发展
6.推进管道燃气发展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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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阻扰管道燃气施工行为超过1月未进行协调处理的或查阅不到相关协调记录的,每宗扣2分;
每次检查各区、各企业报送的相关材料,并抽查1-2个街(镇)。
2.未及时查处在管道燃气覆盖范围内继续使用液化石油气瓶组供气行为的,每宗扣2分;
3.辖区内符合安装条件的XX村不按期加装管道燃气的,每宗扣2分;
管道燃气发展小计
15
燃气管理总计
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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