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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实施办法
**_*公告第87号
????已由**_*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于2002年7月20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
????2002年7月20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大气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第三章 燃煤产生大气污染的防治
????第四章 机动车船排气污染的防治
????第五章 废气、尘和恶臭污染的防治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防治大气污染,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社会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将大气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制定大气污染防治规划,使其与城乡规划相衔接。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辖区的大气环境质量负责,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或削减主要大气污染物的排放总量,使大气环境质量限期达到规定的标准。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各级公安、交通、铁道、渔业、农机管理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对机动车船污染大气环境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积极措施,推广使用清洁能源、清洁生产工艺和设备。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大气污染防治的宣传、教育,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大气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大气环境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二章 大气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第七条 新建、扩建、改建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项目,必须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防治污染的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施工、投产使用的制度。防治污染的设施必须由批准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建设项目方可投入使用。
????第八条 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必须向所在地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污染物排放设施、处理设施和在正常作业条件下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浓度。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浓度有重大改变的,应在15日前向原申报部门办理变更申报手续。
????排污单位闲置或拆除大气污染物处理设施,必须事先报经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予以批复。
????第九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国务院规定,划定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区。
????主要大气污染物总量控制区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据国务院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核发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许可证,并实行年度审验制度。
????持有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许可证的单位,应按照核定的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和规定的条件排放污染物。
????第十条 国家划定的省会城市、重点旅游城市列为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城市;市、州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和划入国家酸雨控制区的城市列为省级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城市(以下均简称“重点城市”)。世界遗产和省级以上的生态功能保护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地质公园、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划为大气污染防治特别保护区域(以下简称“特别保护区域”)。
????重点城市和特别保护区域应当达到规定的大气环境质量标准;未达到的,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限期达标规划,采取严格措施,限期达标。
????在特别保护区域内不得新建污染环境的工业生 内容过长,仅展示头部和尾部部分文字预览,全文请查看图片预览。
????(一)未按规定对防治污染的设施进行检验验收的;
????(二)对排污单位闲置或拆除大气污染物处理设施的申请未在规定的时限内批复的;
????(三)对发生的重、特大大气污染事故未及时进行调查处理或报告的;
????(四)未按规定及时发布大气环境质量状况报告的;
????(五)未按规定核发机动车船牌证或通过年审的;
????(六)对污染大气环境的检举和控告未及时处理的;
????(七)违反本办法的其他行为。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失职渎职,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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