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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订《**_*小企业认定
管理办法》部分条款的通知
冀科企函〔2017〕23号
各市(含XX、XX市)科技局,国家级高XX区管委会:
根据《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国科发政⺌2017⺗115号)文件精神,为进一步规范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和管理工作,现对《**_*小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冀科企⺌2013⺗13号)的部分条款进行修订,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一、第四条第三项“企业上年度研发投入占销售收入2%以上并具有持续开展科技创新活动的能力。”
修订为:“企业上年研发投入占销售收入2%以上并具有持续开展科技创新活动的能力。当年注册的企业,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会计年度来计算。”
二、第六条第一项“(一)申报。申报企业向所在地的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或国家级XX区管委会提交认定申请材料。申请材料主要包括认定申请书 内容过长,仅展示头部和尾部部分文字预览,全文请查看图片预览。 查。各市(含XX、XX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国家级XX区管委会定期不定期对认定备案的企业进行抽查,确认不符合条件的或有违规等行为的,提请取消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
四、第七条“符合国家有关中小企业划型标准,已经省有关部门认定并且在有效期内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省级以上创新型企业等不再重新认定,只须填报科技型中小企业相关信息。”
修订为:“企业符合国家有关中小企业划型标准,拥有有效期内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证书、近五年内获得过市级及以上科技奖励、拥有经认定的市级及以上研发机构、近五年内主导或参与制定过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中一项的,只须填报科技型中小企业相关信息,则可直接确定符合科技型中小企业标准。”
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省科技厅负责解释。各地可结合实际情况,对修订内容进行细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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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1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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