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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中师范大学基本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学校基本建设的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教育部直属高校基本建设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基本建设管理的基本原则是:贯彻执行国家的有关政策、法规;依据学校整体规划,坚持基本建设程序,注重过程管理;坚持安全第一,确保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保障学校事业的发展。
第三条 学校基本建设管理部门的主要任务是:根据学校事业发展需要,按照校园总体规划,对学校新建、扩建、改建及大型基础配套设施进行论证并立项,按照基本建设管理程序组织实施。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所有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项目。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五条 学校基本建设工作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重要事项按照学校“三重一大”议事规则执行。
第六条 学校成立基建工作协调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协调小组”),由分管基建工作的校领导任组长,学校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为成员。协调小组是学校常委会和校长办公会的辅助决策机构,在常委会或校长办公会授权的范围内开展工作。其主要职责和议事规则另行制定。
第七条 学校基建方面以下主要工作由基建管理部门负责:
(一)根据学校校园总体规划,编制基本建设规划和年度基建计划,做好基建项目各项前期工作,完成基建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的报批,提供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的招标所需的资料,签订并执行合同;
(二)加强施工管理,抓好工程质量、进度、造价控制,确保文明施工、安全生产,组织工程项目的竣工验收与保修;
(三)编报学校年度基建投资计划及统计报表;
(四)做好竣工项目的结算初审工作,协助审计部门完成工程预、结算的审核;
(五)做好基建档案的收集、整理归档及数字化处理;
第八条 学校要加强基建管理队伍的建设,配备必要的专业技术人员。所配备的专业技术人员原则上应具备相关专业全日制研究生或重点大学本科学历、或具有相应的专业技术职称或执业资格。基建部门根据工作需要设置总工程师岗位,重点负责工程技术工作。
第三章 项目管理
第九条 年度基建投资计划由协调小组审议并报校长办公会研究确定;建设项目应严格执行基建程序,按照国家和地方政府建设部门的规定履行报批手续。
第十条 建设项目需经校内规划部门依据学校事业发展规划和校园总体规划向协调小组提出立项计划,提交校长办公会讨论确定;基建部门根据校长办公会会议确定的拟建项目提出设计方案,经协调小组审议后报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组织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环境评估报告的编制,报送教育部及地方政府相关部门审批。
第十一条 单项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建议书),应在规定的时间内上报教育部。教育部要求需进一步论证的项目,按教育部指定的中介机构对项目可行性进行充分论证。
第十二条 基建工程要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
第十三条 基建部门要认真做好基建项目前期工作,按照有关规定的要求,办理经地方政府主管部门批准,从开工到竣工验收各环节的全部手续。
第十四条 基建项目的方案设计和初步设计要在充分征求使用单位(用户)及学校相关职能部门意见的基础上,报学校审批后,再进行施工图设计。施工图设计要严格遵循批复意见。
第十五条 学校基建部门应将基建项目的施工图及相关设计文件按规定报地方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相关单位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不得使用。
第十六条 加强图纸审查,实行第三方审查图纸制度,减少图纸错漏碰缺,进一步完善工程设计。
第十七条 在工程实施过程中,基建部门做好工程造价的控制和管理工作。
第十八条 严格控制工程某某,工程某某按规定实行分级签证制度,具体办法见《华中师范大学基建项目工程某某实施细则》。
第十九条 工程建设实行项目负责制。学校法人代表授权项目责任人代表学校对相应项目实施全过程管理。项目的责任人为项目部负责人,代表学校向政府签订五方责任承诺书,对施工项目实施施工管理与协调。其他现场管理人员向项目负责人负责。项目负责人和项目现场管理人员参照财政部2002年印发的《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财建〔2002〕394号文)有关规定享受相应的待遇,所需经费从项目管理费中列支。上述所需有关人员,如果基建部门现有人员不能满足,可报经学校同意后临时聘用社会专业人员,有关费用纳入项目管理成本。
第四章 招标管理
第二十条 依法实行工程招标制度,校内的基建项目的招投标工作归口学校招投标管理办公室负责,项目招标工作要严格按照国家、地方和学校有关的招投标法律法规、管理办法执行。
第五章 质量管理
第二十一条 建立工程质量终身负责制。学校法人代表、主管基建工作的学校领导、基建部门的负责人、项目负责人,要按照各自的工作职责范围对其负责的工程项目实行质量终身负责制,如发生重大工程质量责任事故,无论当事人的工作是否变动,都要根据情况追究相应的行和.政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合理控制工期。学校和相关各职能部门在设定项目工期时应执行国家规定,遵循基本建设客观规律,科学合理的制定项目建设各个环节的有效时限,不得随意拖延或盲目压缩工期。
第二十三条 严格管理技术文件资料。学校基建部门应向有关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提供在建工程真实、准确、完备的原始资料。
第二十四条 在工程发包时任何人不得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不得迫使施工单位压缩合理施工工期,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
第二十五条 严格实行合同管理制度,依法按程序订立并严格执行合同。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设备材料采购和工程监理合同应包括明确的价款支付方式、工程某某结算方式、履约担保和违约法律责任等内容。合同送审稿必须由基建管理部门的相关责任人审核并签署书面意见后,同时送达学校审计、财务部门、招标部门审核,有关部门应在一周内回复书面审核意见,基建管理部门根据回复意见合理地修改合同条款,形成正式合同文本报学校签章。合同底稿、审核意见、正式合同文本存入工程档案。所有合同都要备份财务部门、审计部门和招标部门。重要合同须经校法律顾问咨询意见后报分管校领导审批。
第二十六条 学校基建项目按国家规定实行工程监理制。
第二十七条 材料设备要严格进行质量检验,严禁任何部门和任何人明示或暗示施工单位降低材料质量标准进行施工,对不符合质量标准的材料使用到工程上的,除必须返工外,还要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或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学校的现有校舍在装修、改扩建前应向基建管理部门报备施工方案,在没有得到基建管理部门可行意见前,不得擅自施工。
第二十九条 按规定执行地基、基础、钢筋混凝土等隐蔽工程验收制度。
第三十条 按规定履行工程竣工验收手续。基建部门应当组织设计、施工、监理和地方政府工程质量监督部门以及校内的使用单位和管理部门等对完工的工程项目进行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二)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
(四)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的文件;
(五)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
(六)配套的基础设施和环保工程竣工资料。
第三十一条 学校基建项目按国家颁发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实行质量保修制度。基建部门在工程验收时,应当要求施工单位出具质量保修书。保修书中应当明确工程的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
第三十二条 基建工程项目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基建部门要责成施工单位履行合同,执行保修义务;
第三十三条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基建部门与国资、后勤管理部门(或使用单位)按规定办理固定资产实体和竣工资料交付手续;基建部门负责国家规定保修期内的质保工作。质保期满后,基建部门会同后勤管理部门(或使用单位)签发质保合格单并支付工程质保金;后勤管理部门负责维护保养工作
第六章 建设资金管理
第三十四条 建设资金管理部门的基本任务是: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依法、合理、积极、及时筹集、支付建设资金;做好基本建设资金的预算编制、执行、控制、监督和审核工作,严格控制建设成本,减少资金损失和浪费,提高投资效益。
第三十五条 建设资金依据已经批准立项的工程,在投资估算得到学校认可后,财务部门负责建设资金的筹措和管理、审计部门负责建设资金的监督、基建部门负责建设项目的实施。财务部门经由专人负责基建财务的日常管理工作,严格按照批准的概(预)算内容,做好账务设置和管理,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并对基建运行过程中的材料、设备采购、存货、各项财产物资及时做好原始记录,掌握工程进度付款计划,对工程建设提供及时的财务服务,按期完成基建财务报表。
第三十六条 建设成本包括建筑安装投资支出、设备投资支出、待摊投资支出(包括建设项目管理费、工程结算初审费、审计费)和其它投资支出。
第三十七条 基本建设资金管理主要是基建项目进度款、工程材料设备款、竣工结算款和待摊投资支出的管理。
第三十八条 基建项目进度款、工程材料设备款、咨询服务费、竣工结算款的支付必须严格执行合同规定。
(一)基建项目工程预付款、进度款的支付。由监理工程师、项目负责人、工程管理办公室主任、主管副处长、处长根据合同规定和经审计部门审核的工程进度审计咨询意见依次进行签认,基建部门签认后的凭证交财务部门,由财务部门分管处长签字后实施支付。工程预付款的支付不得超过合同总价的30%,进度款的支付在工程结算审计结束之前不得超过合同暂定价的90%。
(二)材料、设备、咨询服务费等款项的支付。根据项目需要,支付材料、设备定金比例不高于合同金额的30%,材料、设备款的进度款总支付额度不得超过合同价的95%。凡经学校审核的材料设备供货合同,在依据合同支付材料、设备、咨询服务费进度款时不再进行进度审计,只进行结算审计。
(三)竣工结算款的支付。根据审计报告审定数由基建部门签认竣工结算支付凭证,并由财务部门分管处长签字后支付。竣工结算款的支付必须留有足够的保修金。财务人员须在工程项目竣工结算后3个月内完成竣工财务决算的编制工作。
第三十九条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基建部门对施工方报送的竣工结算报告进行初审,审计部门进行竣工结算审计,工程结算额最终以审计报告为准。审计部门应及时准确地提供结算审计报告。
第四十条 属工程安.建费用的开支,由财务部门分管处长签认后支付;属基建管理部门的日常办公及管理费用支出,由基建部门分管处长签认后支付。
第四十一条 基建财务必须按照学校的财务规定和上述规定程序开支,财务手续要完备规范,不符合规定或手续不规范的,财务部门和财务人员应当拒绝支付,否则,由财务部门和相关责任人承担经济和纪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学校基本建设所发生的管理费和基建部门日常运转费统称基建管理费(以下简称“管理费”),按财政部2002年印发的《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财建〔2002〕394号文)管理费开支标准列入年度预算,实行总额控制,据实列支。在当年没有基建项目或按项目投资提取管理费不足时,基建部门管理费按学校有关规定标准执行,列入年度预算。
管理费用的开支范围包括:基建部门和项目建设管理的办公费、差旅费补贴、车辆使用费、劳动保护费、工具用具使用费、零星设备购置费、技术图书资料费、印花税、业务招待费;基本技能培训费用、学会会费、基建工作特殊津贴(施工现场津贴、施工安全保险费和风险津贴等);经学校批准聘用的临时人员的工资;加班费、竣工验收费和其他管理性质开支。其中的基建工作特殊津贴的标准和发放办法另行制定。
第七章 监督与保障
第四十三条 基建部门要对职工队伍加强政治思想教育、特别是要结合行业特点进行廉洁自律教育,建立健全基建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切实预防商业贿赂。
第四十四条 加强纪检监督。学校纪检监察部门要加强对学校基建管理工作的监督,对玩忽职守、弄虚作假、贪污受贿和截留、挤占、挪用、克扣工程建设资金,或对造成严重工程质量事故负有责任的工作人员,给予党纪、政纪处分,触犯法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加强审计监督。学校审计部门要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教育部相关文件规定,对学校基建项目进行严格审计。
第四十六条 加强社会监督。学校基建项目的施工现场,要将项目责任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名称和责任人姓名挂牌公示,学校办公室和监察处要公布基建工作举报受理方式,自觉接受社会特别是校内师生员工的监督。举报人如发现重大基建工作问题并避免了重大损失的,学校要予以奖励。严禁任何人采取任何方式对举报人打击报复。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学校附属单位和有关直属部门的基建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自修订公布之日起实行。凡学校以前所发文件与本办法有冲突的,以本办法为准。
附:1.华中师范大学基本建设项目工程某某管理实施细则
2.华中师范大学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实施细则
3.华中师范大学基本建设项目立项管理实施细则
4.华中师范大学基建工作协调领导小组工作规则(试行)
附1
华中师范大学基本建设项目工程某某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学校基本建设项目工程某某管理行为,根据国家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工程某某是指工程项目开工后,因各种原因而发生的改变原设计图纸内容、完善施工图而发生的变更;建设主管部门审改、规范修改、实施条件变化或设计失误而发生的变更;为降低或提高建设标准而发生的变更;改变原设计功能及规模的重大变更。
第二章 工程某某管理原则
第三条 工程某某不论是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基建管理部门还是使用单位都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
第四条 工程某某必须遵守设计任务书和功能要求的原则。任何变更需符合有关技术标准和设计规范,符合节约能源、提高工程质量、保障安全、方便施工、节约投资、加快工程进度的原则。
第五条 工程某某必须坚持在合同条款的约束下进行的原则,任何变更不能使合同失效,所有提出变更的单位必须注明变更的原因、解决方案。任何变更都要得到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确认。
第六条 工程某某必须坚持执行严格控制,分级审批、签认的原则。
第三章 工程某某管理程序
第七条 现场项目负责人根据工程需要对提交的工程某某内容提出初步意见,由工程管理办公室主任或分管技术的处领导(或总工)在审定可行性的同时报学校审计部门审核变更的费用,根据审核的变更金额的大小按如下程序办理签批手续:
1.项目预算内的变更,单项变更预计增加经费总计:
①两千元以内的,由现场项目负责人最后签认;
②两千至五千元的,由工程办公室负责人最后签认;
③五千至一万元的由基建部门主管副处长最后签认;
④一万至五万元的,由基建部门主要负责人会商有关人员确定后签认;
⑤五万至十万元的,报主管校领导审批;
⑥十万元以上的设计变更由基建部门报学校基建工作协调领导小组研究决定。
2.项目预算外的变更所需经费按照学校预算管理办法程序执行。
3.费用减少的工程某某由建设单位现场负责人签认。如果涉及到结构和强制执行条款的减少费用的重要变更项目,必须报经基建部门分管领导审批。
4.工程某某办理时限原则上每环节3天。
建 筑 工 程 变 更 管 理 程 序 流 程 图
5.主要变更情况应由相关部门定期向学校通报。
第八条 设计单位提出的工程某某
设计单位对原设计存在缺陷、规范更改、实施条件变化等提出的工程某某,由设计单位出具设计变更单提交给建设单位,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根据现场专业工程师的意见签认,送工程管理办公室或总工技术审核后,由项目负责人按工程某某管理分级审批、签认的原则办理审批手续后实施。
第九条 施工单位提出的工程某某
施工单位提出的工程某某分两种情况:
1.施工过程中,施工单位发现的图纸方面的“错、漏、碰、缺”事项,施工单位首先提出技术通知单并报监理工程师审核,建设单位现场负责人签署意见送交工程管理办公室或总工技术审核后,报原设计单位进行变更设计,收到设计变更文件,由项目负责人按分级审批、签认的程序办理审批手续后实施。
2.在施工过程中,施工单位从施工工艺或其它方面上提出的合理工程某某应先送监理工程师,由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现场负责人、设计单位审查确定后,报工程管理办公室或总工技术审核后,由项目负责人按分级审批、签认的程序办理审批手续后实施。
第十条 使用单位提出的工程某某
1.使用单位提出的工程某某应先提交到及基建处,由工程管理办公室或总工技术审批后,交由项目部按照工程某某程序执行。
2.竣工交付后使用单位提出的变更,需报学校后勤管理部门审批后再报基建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凡是改变原设计功能及规模的重大变更,需报学校校长办公会讨论确定。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在收到工程某某申请后一周内以书面形式向施工单位发出拟变更指令,并及时通知勘察、设计等相关单位提供变更的相应图纸和说明。所有变更需加盖建设单位基建部门印章方可有效。
第四章 工程某某价款调整
第十二条 施工中发生工程某某,施工单位按照发包人认可的变更设计文件,进行变更施工。变更涉及工程价款调整的,由施工单位提出,经建设单位审核同意后调整合同价款。变更合同价款按以下方式进行:
1.合同中已有适应于变更的价格,按合同已有的价格变更合同价款;
2.合同中只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可参照类似价格变更合同价款;
3.合同中没有适应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由施工单位或建设单位提出适当的变更价格,经双方确认后执行。如双方不能达成一致的,双方可提请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进行咨询或按合同约定的争议或纠纷解决程序办理。
确认增(减)的工程某某价款作追加(减)合同价款按不超过变更价款80%与工程进度款同期支付。
第五章 工程某某签证管理
第十三条 工程某某涉及工程费用的变化,在工程某某完成后应及时办理工程某某签证。工程某某签证包括设计变更签证、现场零星签证、材料价格签证等。
一、设计变更签证
1.在施工过程中,因施工现场不可预见因素,或设计不合理,或使用单位、建设单位提出要求的设计变更,必须严格按规定程序办理签证手续。
2.建设单位提出的设计变更要求,由现场管理人员出具工程某某联系单,经监理人员、建设单位现场负责人签署意见,根据变更费用的多少按分级审批条款签批办理手续。
3.使用单位提出的工程某某应先提交到及基建处,由工程管理办公室或总工技术审批后,交由项目部按照工程某某程序执行。
4.因现场不可预见因素所导致的设计变更,由施工单位出具变更报告,经施工单位管理人员、监理人员、建设单位现场负责人签署意见,根据变更费用的多少按分级审批条款签批办理手续。
5.因设计不合理引起的变更,由施工单位提出变更报告,监理人员、建设单位现场负责人签署意见,根据变更费用的多少按分级审批条款签批办理手续。
6.凡涉及到结构、建筑外观、消防布局等技术含量较高的变更内容,必须送设计单位办理变更设计手续,由设计单位出具工程联系单,并以此作为结算依据。对部分无图纸的工作量变更,由施工单位据实上报,经建设单位现场负责人组织监理人员、现场管理人员、审计人员进行现场测量并计算变更费用,并根据变更费用的多少按分级审批条款签批办理 内容过长,仅展示头部和尾部部分文字预览,全文请查看图片预览。 下)的经费调整并报学校审定。
主要调整情况应定期向学校通报。
6.协调和处理学校基本建设和维修改造过程中的其他事宜。
第三条 议事规则
1.协调小组会议由组长召集主持。
2.协调小组会议遵循实事求是、民主商议、集体研究、少数服从多数的议事原则。到会人数必须多于(或等于)小组总人数的三分之二时,方能开会。
3.凡提交协调小组审议的议题要做到资料翔实、准备充分、问题明晰。
4.协调小组成员要积极参加会议,认真履行职责。本人如不能出席会议需授权本部门其他人员代为参加会议,并于会后了解有关会决议。
5.协调小组成员具有知情权、建议权、表决权,并负有保密义务。
6.协调小组审议的事项属于学校“三重一大”决策范围的或须由学校主要领导审定的,应当按照决策程序将审议意见上报学校。
7.如遇紧急情况需要尽快处理又不能及时召开协调小组会议议决时,相关部门应当向协调小组组长汇报同意后实施,并在下次协调小组会议上说明情况。
9.协调小组会议均需形成会议纪要,由议题报告单位和基建处根据协调小组会议决议共同负责会议纪要的编发工作。
10.会议纪要文本加盖基建处公章存档。
第四条 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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