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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算编制说明
1.填写本表前,请认真阅读《XX市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办法》(津财教〔2017〕72号)。
2.本着简化预算编制的原则,材料费、燃料动力费、档案/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专家咨询费、间接费用无需填写明细表。
3.科目解释
(1)设备费。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以及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
(2)材料费。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需要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低值易耗品、元器件、试剂、实验动物、部件、外购件、包装物的采购、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
(3)测试化验加工费。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由于承担单位自身的技术、工艺和设备等条件的限制,通过委托或与外单位合作等方式, 内容过长,仅展示头部和尾部部分文字预览,全文请查看图片预览。 引进的人才以及临时聘用人员的劳务性费用。主要指参与研究的研究生、博士后、访问学者以及项目聘用的研究、科研辅助等非项目承担单位在职人员的劳务费支出。
(8)专家咨询费。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专家咨询费不得支付给参与项目研究及其管理相关的工作人员。专家咨询费的开支标准应当按照国家及我市有关规定执行。
(9)其他费用。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除上述费用之外的其它支出,应当在申请预算时单独列示,单独核定。
(10)间接费用是指项目承担单位在组织实施项目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主要包括项目研究发生的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摊销费,水、电、气、暖消耗费,有关管理费用的补助支出以及项目承担单位在职人员的相关绩效支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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