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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人须知
为了保障委托人、律师事务所及律师各方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及《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等有关规定,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签署委托协议前,律师应当告知委托人如下事项:
一、委托人要求律师办理的事项应当合法,不得要求律师通过不正当手段与办案机关、政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进行沟通,不得要求律师对委托事项的办理结果作出承诺。
二、委托人应当真实、客观、全面、及时地向律师介绍案情,提供与委托事项有关的证据、文件及其他事实材料。
三、委托人委托的诉讼案件或非诉事务具有不同程度的法律风险,律师承办业务受到侦查、检察 内容过长,仅展示头部和尾部部分文字预览,全文请查看图片预览。 人案件或事务,不得以与办案机关、政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相熟为理由或前提,亦不得以保证委托人案件或事务的结果为前提。
七、律师承办业务,须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签订书面委托合同,按有关规定收取律师费,并向委托人统一开具正式发票。律师不得私自接受委托,私自向委托人收取费用或收受委托人财物。
八、律师在接受委托后,有违反《律师法》及《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有关规定行为的,委托人可以向其所属律师事务所及有关部门投诉。
委托人确认:
律师已告知我方上述事项。我方已知悉、理解并确认本须知中所提示的全部内容。
委托人签署: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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