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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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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人民政府,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解放军各大单位、中央军委机关各部门,各人民团体:
??? 《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办法》已经中央领导同志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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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
2018年1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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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加强评比达标表彰管理工作,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建立健全党和国家功勋荣誉表彰制度的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法》、《中国共产党党内功勋荣誉表彰条例》、《国家功勋荣誉表彰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循严格审批、总量控制、合理设置、注重实效的原则,坚持公开、公平、公正,面向基层和工作一线,严格按照规定的条件、权限和程序进行,坚持以精神激励为主、物质奖励为辅,体现先进性、代表性、时代性。
第三条 全国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小组在党和国家功勋荣誉表彰工作委员会统一领导下,负责全国评比达标表彰工作的政策指导、统筹协调、审核备案、监督检查。全国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设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日常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机构负责本地区省级以下评比达标表彰工作的审核和管理,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日常工作。
第四条 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人民团体和经国务院批准免予登记的社会团体(以下简称有关社团)及其所属单位,举办的面向各地区各部门或者本系统本行业的各类评比达标表彰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五条 党中央、国务院决定开展的评比达标表彰活动,不适用本办法。
年度考核、绩效考核、目标考核、责任制考核,属业务性质的资质评定、等级评定、技术考核,以本单位内设机构和人员为评选对象的评比达标表彰项目,不适用本办法。
第六条 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实行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两级审批制度。审批权限不得擅自下放或者变相下放。
党中央、国务院负责审批中央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有关社团及其所属单位的评比达标表彰项目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省级评比达标表彰项目。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政.和府负责审批本地区省级以下评比达标表彰项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机构应当及时将省级以下项目设立、调整或者变更情况报全国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小组备案。
各地区各部门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必须严格控制数量,不得要求下级单位配套开展。
第七条 设立、调整或者变更评比达标表彰项目,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项目对推进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和党的建设具有积极作用和重要意义;
(二)项目名称与评选内容相符合,项目范围与主办单位职能范围相一致;
(三)项目奖项、规模和周期设置科学合理,原则上不设置子项目;
(四)项目评选过程公开、公平、公正,程序严格规范;
(五)项目经费预算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八条 中央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有关社团及其所属单位的评比达标表彰项目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省级评比达标表彰项目的设立、调整或者变更,在每年3月底前按照归口分别向党中央、国务院提出申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省级以下评比达标表彰项目按照归口分别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或者政府提出申请。
各地区各部门一般不得开展临时性评比达标表彰活动 内容过长,仅展示头部和尾部部分文字预览,全文请查看图片预览。 三十条 对境外组织机构在我国境内举办评比达标表彰活动从严审批,具体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十一条 《中国共产党党内功勋荣誉表彰条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军队和地方联合开展的评比达标表彰项目参照本办法执行,具体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十二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当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报全国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小组备案。中央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有关社团可以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具体措施。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8年12月21日起施行,2010年10月27日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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