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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XX市级救灾物资储备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为加强和规范市级救灾物资储备管理,提高突发事件应急能力,保障受影响人员基本生活,我们研究制定了《XX市级救灾物资储备管理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XX市级救灾物资储备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市级救灾物资储备管理,提高突发事件应对能力,保障受影响人员基本生活,依据《自然灾害救助条例》《**_*法》和《XX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救灾物资,是指由市财政安排资金,由市粮食物资部门负责储备管理,专项用于紧急抢救转移安置突发事件受影响人员和安排受影响人员生活的各类物资。市应急管理部门负责提出市级救灾物资储备需求,组织编制救灾物资储备规划、品种目录和标准,会同粮食物资部门、财政部门确定年度购置计划,提出动用决策,根据需要下达动用指令;市粮食物资部门负责救灾物资的购置、储备、轮换和日常管理,根据市应急管理部门的动用指令按程序组织调拨;市财政部门根据救灾物资购置计划,负责审核并落实年度救灾物资购置和储备管理等经费预算。
第三条 救灾物资实行无偿使用,不得挪作他用,不得向受影响人员收取任何费用。
第四条 救灾物资***属国有物资***储备库。对一些具有特殊储备要求、不宜长期储存、使用量大而储备不足的物资,可以委托具备一定生产经营和储备能力的相关企业协议储备。
第五条 救灾物资年度购置计划应当在保持总量的前提下,按照使用消耗多少购置多少、轮换出库多少补充多少的原则进行安排。
第二章 购置管理
第六条 救灾物资***按照政府采购有关政策规定进行。
第七条 为应对重大突发事件,当现有救灾物资品种和数量不能满足救灾需要时,由市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市粮食物资部门提出紧急采购计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粮食物资部门按“特事特办、急事急办”原则,在保证采购物资质量和功能的前提下进行紧急采购。
第八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按照《**_*关于加强避灾安置场所规范化建设的意见》(浙政办发〔2013〕108号)规定,将避灾安置场所内救灾储备物资投入所需资金纳入预算。应急管理部门应当按照《避灾安置场所内救灾物资储备和管理规范》(DB33/T 2158-2018)的有关要求,督促指导县(市、区)、乡镇(街道)、村(社区)落实避灾安置场所的救灾物资储备。
第三章 仓储管理
第九条 承(代)储单位具体承担救灾物资的收储、轮换、日常管理和应急动用出库,并对救灾物资的品种、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负责。
第十条 承(代)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明确安全责任,落实防范措施,制定应急预案,防止发生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确保人员、物资和库房安全。
第十一条 救灾物资储存保管应当根据其储藏特性,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技术规范,积极运用先进适用的仓储技术,加强标准化、规范化、信息化、智能化建设,保证质量良好、储存安全、管理规范。
第十二条 救灾物资实行封闭式管理,采取定点储存、专人保管、专账记载,统一仓牌和账表卡,规范管理。承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救灾物资管理相关制度,包括岗位责任、出入库登记、安全巡查、设施维护、质量检测、物资台账、管理经费会计账等制度。
第十三条 救灾物资入库实行验收制度,严格验收程序和数量、质量把关。对新购置的救灾物资,承储单位应当对品种、数量、规格、型号、生产日期等进行核对和质量抽检。对质量不符合标准和技术要求的应退回或责令 内容过长,仅展示头部和尾部部分文字预览,全文请查看图片预览。 使用、回收等情况,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和社会监督。承(代)储单位应当主动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九条 相关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单位依法给予处分:
(一)因管理不善,造成救灾物资发生重大质量事故、重安.大全责任事故或重大损失的;
(二)因调运组织不力,致使救灾物资不能及时运送至指定地点,造成应急保障出现严重后果的;
(三)未经批准,擅自动用救灾物资储备的;
(四)弄虚作假,造成救灾物资储备账实不符的;
(五)有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其他行为的。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市***共同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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