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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_**文件
盘老通〔2017〕3号
中共*_**
关于做好无固定收入的已故离休干部配偶生活补助标准调整审批工作的通知
区属各相关单位,各街道:
***组织部、区委老干部局、区财政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联发的《关于转发省市相关部门调整提高我省离休干部公用经费和特需经费标准以及无固定收入的已故离休干部配偶生活补助标准两个政策文件的通知》(盘组通〔2017〕27号)精神,现就做好我区无固定收入的已故离休干部配偶生活补助标准调整审批工作通知如下。
一、调整范围:
区属各单位无固定收入的已故离休干部配偶(含2017年1月1日以后去世的)。
二、审批时间:
请各单位于2017年3月27日(星期一)17:00前将审批表(一式四份,加盖单位公章)***公室,由区委老干***、区财政局审批盖章,办理经费追拨。
三、相关要求
1.新增的无固定收入的已故离休干部配偶,由离休干部所在原单位负责统计报送,同时提供已故离休干部离休证、死亡证明,由单位或遗属所在社区(村委会)出具的 内容过长,仅展示头部和尾部部分文字预览,全文请查看图片预览。
联系电话
现行生活补助标准
(元/月)
是否无子女
离休干部是否因公死亡
调整后生活补助标准
(元/月)
所在单位意见:
年 月 日
区委老干部局意见:
年 月 日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意见:
年 月 日
区财政局意见:
年 月 日
说明:1.根据云组通〔2016〕99号和昆组通〔2017〕5号文件, 提高无固定收入的离休干部配偶生活补助标准。红军时期(1937年7月6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由794元/月调整为1500元/月,其他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由661元/月调整为1200元/月。
2.属无子女或原离休干部因公死亡的(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每人每月再增加50元,两个条件同时符合的,可累计增加合并计算。
3.执行时间自2017年1月1日起,2017年后去世的请注明去世时间。
(此表一式四份,退休干部所在单位、区委老干部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财政局各留存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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