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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维护和管理标准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我省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维护管理,确保其
完好有效,依据国家、省现行的有关消防法律法规及相关消防技术标
准,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管理责任
1、设置在建筑企业内部的火灾自动报警信息系统的日常管理维护管理由建筑产
权单位负责,当建筑使用权转让时,建筑产权单位应当与该建筑使用单
位明确其日常管理责任。有两个以上产权单位和使用单位的建筑物,各
产权单位、使用单位应当签订《消防安全责任状》,明确系统的管理责
任,统一制定系统的维护管理制度,并委托物业管理机构或共同设立机
构统一管理。
2、设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管理单位应当明确归口管理职能部门
和相关人员的责任,建立和完善维护管理制度,定期组织对系统进行维
护保养。
3、设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单位每年应委托具有维护保养资格的
企业对系统进行检测、维护,确保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正常运行。
第三条
系统使用前准备
1、使用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单位应由经过专门培训的人员负责部门
统的管理操作和维护。
2、火灾自动报警信息系统可以正式启用时,应具有下列文件相关资料:系统竣
施工图和设备技术资料;公安消防机关出具的有关法律文件;系统化操作
作规程及维护保养管理会计制度;系统可以操作技术人员名册及相应的工作岗位职责;值
班记录和使用图表。
3、使用自动火警系统单位应建立技术档案,并应有电子制备
份档案,系统的原始技术资料应长期保存。技术档案应包含基本情况和
动态信息管理工作情况。基本发展情况包括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验收文件和产品、系统可以使用说明书、系统调试记录等原始数据技术研究资料。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动态管理应包括值班记录、巡检记录、单项检查记录、联动检查记录和故障处理记录。
4、《消防控制室值班记录》和《火灾自动控制报警信息系统安全巡查记录》的
存档时间不应少于1年;《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检验报告》、《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联动检查记录》的存档时间不应少于3年。
第四条
?消防控制室管理要求
1消防控制室应制定消防控制室的日常管理制度、值班人员的职责和联系方式
处警操作规程等工作制度。
2、消防控制室必须24小时设专人值班,值班人员应坚守岗位、严
禁脱岗,未经专业培训的无证人员不得上岗。
3、消防控制室值班工作人员应当经消防专业学生考试合格,具有重要岗位技能
资格,持证上岗。
4、消防控制室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和防火规定。
安全管理制度。
5、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应当在岗在位,认真记录控制器日运行情
况,每日检查火灾报警控制器的自检、消音、复位功能以及主备电源切
换功能等,处理报警信号并在需要时启动有关消防设备,并认真填写各
项纪录。
6、值班工作时间严禁睡觉、喝酒,不得进行聊天、打私人联系电话,不准在控
制室内会客,严禁无关人员触动、使用室内设备。
7、值班人员应密切监视设备卫生,万一报警要按规定程序进行
速、准确处理,做好各种记录,遇有重大情况应及时报告。
8、消防控制室应在显要位置进行悬挂操作技术规程和值班员工作职责,配备统
一的值班记录表和使用图表。
9、消防控制室外应设置电话和消防应急照明、灭火器
等。
10、消防控制室应保持一个清洁,严禁进行设置管理办公室,严禁使用存放易燃易爆
危险物品和堆放与设备运行无关的杂物。
消防控制室严禁吸烟或使用明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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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公安消防管理机构进行同意不得擅自关闭火灾自动控制报警、自动灭火
系统。
第五条
?
内容过长,仅展示头部和尾部部分文字预览,全文请查看图片预览。 对所安装的全部探测器和手动进行报警系统装置试验至少1次。
2. 自动和手动打开消防门,关闭电动消防阀门和空气调节。
3、对全部使用电动防火门、防火控制卷帘的试验研究至少1次。
4、强行切断消防电源功能测试。
5、对其它有关的消防控制系统装置可以进行管理功能试验。
第十一条
探测器清洗点烟火探测器投入使用2年后,应至少每3年清洗一次。通过数据采样管采样的吸气式感烟火灾探测器应定期对采样管道企业进行及时清洗,最长的时间以及间隔不应超过自己一年。检测器的清洗由合格企业根据生产企业的要求进行。
第十二条?
探测器备品管理要求学生不同企业类型的探测器应有10%但不明显少于20只的备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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