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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15577—2018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粉尘防爆的安全总则,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的建(构)筑物的结构与布局、防止粉尘云与粉尘层着火、粉尘爆炸的控制、除尘系统、粉尘控制与清理、设备设施检修和个体防护。
本标准适用于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的工程及工艺设计、生产加工、存储、设备运行与维护。
本标准不适用于煤矿井某某、烟花爆竹、火炸药和强氧化剂的粉尘场所。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订单)适用于本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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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T24626耐爆炸设备
GB/T25445抑制爆炸系统
GB50016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057 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
GB50058 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可燃性粉尘:在大气条件下能与气态氧化剂(主要是空气)发生剧烈氧化反应的粉尘、纤维或飞絮。
3.2
爆炸性环境:在大气条件下,可燃性粉尘与气态氧化剂(主要是空气)形成的混合物被点燃后,能够保持燃烧自行传播的环境。
3.3
粉尘爆炸危险场所:存在可燃性粉尘和气态氧化剂(主要是空气)的场所
3.4
惰化:
向有粉尘爆炸危险的场所充入惰性物质,使粉尘/空气混合物失去爆炸性的技术
3.5
抑爆:
爆炸初始阶段,通过物理化学作用扑灭火焰,使未爆炸的粉尘不再参与爆炸的控爆技术
3.6
隔爆:
爆炸发生后,通过物理化学作用扑灭火焰,阻止爆炸传播,将爆炸阻隔在一定范围内的技术。
3.7
泄爆:
围包体内发生爆炸时,在爆炸压力达到围包体的极限强度之前,使爆炸产生的高温、高压燃烧产物和未燃烧物通过围包体上预先设置的薄弱部位向无危险方向泄出,使围包体不致被破坏的控爆技术。
3.8
二次爆炸:
发生粉尘爆炸时,初始爆炸的冲击波降未发生爆炸的沉积粉再次扬起,形成粉尘云,并被引燃而发生的连续爆炸。
3.9
清理:
采用不会引起扬尘的方式清除作业场所及设备设施沉积粉尘的作业
3.10
除尘系统:
由吸尘罩、风管、除尘器、风机及控制装置组成的用于捕集气固两相流中固体颗粒物的系统
4总则
4.1企业应辨识所存在的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确定可燃性粉尘爆炸危险性以及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的数量、位置、危险区域等,分析存在的粉尘爆炸危险因素,评估粉尘爆炸风险,并制定能消除或有效控制粉尘爆炸风险的措施。
4.2企业应建立粉尘防爆相关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安全操作规程应包含防范粉尘爆炸的安全作业和应急处置措施等内容
4.3企业应根据本标准并结合自身工艺、设备、粉尘爆炸等特性,爆炸防护措施及安全管理制度等制定粉尘防爆安全检查表,并定期开展粉尘防爆安全检查,企业应每季度至少检查一次,车间(或工段)应每月至少检查一次,
4.4企业应开展粉尘防爆安全教育及培训,普及粉尘防爆安全知识和有关法规、标准,使员工了解本企业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的危险程度和防爆措施;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粉尘危险岗位的作业人员及设备设施检维修人员应进行专项粉尘防爆安全技术培训,并经考试合格,方准上岗 内容过长,仅展示头部和尾部部分文字预览,全文请查看图片预览。 业应采用防止产生火花的防爆工具,禁止使用铁质检修作业工具。
10.6检修过程如涉及动火作业,应符合6.21规定,并应设专人监护,配置足够的消防器材
10.7应按照设备检修维护规程和程序作业,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禁止交叉作业
10.8不应任意变更或拆除防爆设施,如有变更,应重新进行检测核算,直至符合相关规定要求
11个体防护
11.1粉尘爆炸危险场所作业人员应按GB/T11651的有关规定,使用个体劳动防护用品
11.2在工艺流程中使用惰性气体或可能释放出有毒气体的场所,应配备可保证作业人员安全的呼吸保护装置
11.3粉尘爆炸危险场所作业人员不应穿化纤类易产生静电的工作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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