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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李某某城乡建设行政管理:房屋拆迁管理(拆迁)二审行政判决书
房屋拆迁管理(拆...
发布日期:2019-1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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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省高级人民法院
行 政 判 决 书
(2019)豫行终1248号
上诉人(一审被告)郑***,住所地郑***。
法定代表人苏某某,区长。
委托代理人张健,XX市马寨镇人民政府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姚某某,XX市海华XX(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李某某,男,汉族,1950年4月18日出生,住XX市。
委托代理人杨某某,**_*律师。
李某某诉郑***(以下简称XX区政府)拆XX置补偿一案,XX区政府不服*_**级法院(2018)豫71行初1251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托代理人张健、姚某某,被上诉人李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杨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_**级法院一审审理查明:李某某系*_**马寨镇张寨村村民。1982年3月1日,***为其颁发了郑郊宅字***号宅基地使用证,该证显示面积为伍分壹厘叁毫。李某某及其家庭成员在该宅基地上建造有房屋,并居住生活。2013年10月19日,XX区政府成立的指挥部发布《马寨镇张寨村合村并城拆XX置补偿办法》,对该村进行合村并城改造。2013年11月1日,李某某将户籍单独立户。同年11月6日,马寨镇张寨村民委员会出具宅基地分户证明,主要内容为:我村第三村民组李某某村民,现有宅基地一块,面积0.6亩,因宅地纠纷,经村组认定同意将此宅基地分为李某某0.2亩,其子李某某0.4亩。之后,指挥部分别与李某某、李某某签订《马寨镇合村并城拆XX置补偿协议书》,对李某某按照0.2亩(即133.34平方米)进行安置补偿,对李某某按照0.4亩(即266.68平方米)进行安置补偿。协议签订后,XX区政府按照协议约定支付了相应的结算款,并向李某某支付了2013年11月1日至2015年4月30日、2015年11月1日至2017年10月31日的过渡费。后XX区政府认为涉案拆XX置补偿协议违反了法律、法规及《马寨镇张寨村合村并城拆XX置补偿办法》,应予纠正,停发了李某某部分过渡费。李某某诉至法院,请求:1.判令XX区政府履行与李某某签订的《马寨镇合村并城拆XX置补偿协议书》(编号:zz-3-114),即向李某某给予安置房安置;2.判令XX区政府向李某某支付拖欠过渡费79200元;3.判令XX区政府向李某某支付因逾期发放过渡费产生的利息:以逾期支付费用为基数,自应当支付之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一审另查明,XX区政府于2019年1月2日作出《关于对变更(解除)拆XX置补偿协议的处理决定》,该决定仅电话告知李某某,李某某亦未前往指挥部进行变更。
*_**级法院一审认为,在XX区政府实施合村并城拆迁改造过程中,李某某与XX区政府成立的临时机构指挥部经协商一致,签订了涉案拆XX置补偿协议。在此过程中,XX区政府应处于主动和主导地位,其对签订协议的法律、法规政.和策依据、签订协议的条件以及李某某家庭的具体情况应当熟知和掌握,且双方在协议中对李某某的宅基地实际使用面积已进行了确认。可以认定该协议是双方在充分协商的基础上自愿签订,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协议依法成立并生效。依法成立生效的协议对双方均有约束力,双方均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依约履行。协议签订后,在继续履行协议会影响公共利益或者行政管理目标实现时,行政机关可以行使行政优益权,单方对协议作出变更、解除等行政决定,但应当在保障合同相对人的陈述、申辩等基本权利的基础上,通过正当、合法的程序作出。***以李某某不符合安置政策为由,在未对该协议依法作出处理的情况下,单方停止履行,违反了协议约定的义务,显属不当。***,作出《关于对变更(解除)拆XX置补偿协议的处理决定》,并电话通知李某某前往指挥部进行变更协议等手续,不能视为该处理决定已合法送达。在未保障李某某的陈述、申辩等基本权利的情况下,不能视为涉案拆XX置补偿协议已被变更或解除,故XX区政府拒绝履行涉案拆XX置补偿协议的行为缺乏法律依据,李某某关于继续履行涉案拆XX置补偿协议的主张成立,予以支持。因XX区政府对李某某主张的过渡费发放时间、标准和数额均予以认可,故李某某关于支付过渡费的主张成立,予以支持。本案中,XX区政府停发李某某的过渡费,李某某应当及时通过合法渠道主张自己的权益。但李某某直至2018年12月才提起本案诉讼,逾期发放过渡费的利息与其怠于行使诉权具有一定的因果关系,故李某某关于支付利息的主张,不予支持。综上,一审判决如下:一、XX区政府自一审判决生效之日起继续履行*_**马寨镇合村并城拆XX置工作指挥部与李某某签订的《马寨镇合村并城拆XX置补偿协议书》(编号:zz-3-114);二、XX区政府自一审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向李某某支付2015年5月1日至2015年10月30日、2017年11月1日至2018年10月30日的过渡费共计79200元;三、驳回李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诉人XX区政府向本院上诉称,一审判决虽然查明了案件事实,却忽略了涉案拆XX置补偿协议违反了法律、法规及《马寨镇张寨村合村并城拆XX置补偿办法》,忽略了协议从签订到变更的背景,从而导致判决错误。李某某与其父李某某共同居住在一处宅院,该宅基地证在其父李某某名下,本该按照“一户一宅”进行安置,可李某某却在拆迁节点将户口单独办了一个户口本,形成了“一户两证”,并由村委会出具了分户证明,纯粹为了套取国家的补偿款。如果继续履行该协议,将会造成国有资产的流失。综上,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
被上诉人李某某答辩称,涉案协议符合法律规定,上诉人作为政府一方,应当遵守诚实信用原则,不能随意变更。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维持一审判决。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案件事实与一审法院认定的案件事实基本一致。
本院认为,从本案查明的事实看,李某某在不符合分户条件的情况下,持马寨镇张寨村民委员会出具的宅基地分户证明,与XX区政府拆迁指挥部签订《马寨镇合村并城拆XX置补偿协议书》。《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本案被诉协议是在XX区政府拆迁指挥部不知道分户证明的内容不合法、李某某存在欺诈的情况下签订的,应属无效协议。李某某请求判令XX区政府履行与李某某签订的《马寨镇合村并城拆XX置补偿协议书》(编号:zz-3-114)及向李某某支付拖欠过渡费和利息的请求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应予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_**级法院(2018)豫71行初1251号行政判决;
二、驳回李某某的诉讼请求。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上诉人李某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王某某
审判员 马 磊
审判员 于某某
二0一九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王某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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