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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经2013年12月16日交通运输部第13次部务会议通过,2014年1月28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2014年第5号公布。该《办法》分总则、系统建设、车辆监控、监督检查、法律责任、附则6章42条,自2014年7月1日起施行。
依《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修改的决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55号)首次修正。
中文名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
施用时间
2014-07-01
发布时间
2014-01-28
方????面
道路运输车
类????型
部门规章
目录
1?5号发布令
2?首次修正
??发布令
??修改决定
3?办法内容
5号发布令
******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2014年第5号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已于2013年12月16日经交通运输部第13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7月1日起施行。?[1]?
***长 杨某某
***长 郭某某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 杨某某
2014年1月28日
首次修正
发布令
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55号
《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修改〈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的决定》已于2016年4月7日经交通运输部第7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
交通运输部部长 杨某某
公安部部长 郭某某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 杨某某
2016年4月20日
修改决定
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修改《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的决定
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决定对《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 公安部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2014年第5号)作如下修改:
删除第十一条第(一)项中的“组织机构代码证、”。
本决定自2016年4月20日起施行。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正,重新公布。?[2]?
办法内容
编辑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道路运输车辆安装、使用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以下简称卫星定位装置)以及相关安全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道路运输车辆,包括用于公路营运的载客汽车、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半挂牵引车以及重型载货汽车(总质量为12吨及以上的普通货运车辆)。
第四条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应当遵循企业监控、政府监管、联网联控的原则。
第五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安全监管部门依据法定职责,对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工作实施联合监督管理。?[1]?
第二章 系统建设
第六条 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应当符合以下标准要求:
(一)《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技术要求》(JT/T 796);
(二)《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终端通讯协议及数据格式》(JT/T 808);
(三)《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数据交换》(JT/T 809)。
第七条 在道路运输车辆上安装的卫星定位装置应符合以下标准要求:
(一)《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车载终端技术要求》(JT/T 794);
(二)《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终端通讯 内容过长,仅展示头部和尾部部分文字预览,全文请查看图片预览。 九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具有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情形之一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安全监管部门工作人员执行本办法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在本办法实施前已经进入运输市场的重型载货汽车和半挂牵引车,应当于2015年12月31日前全部安装、使用卫星定位装置,并接入道路货运车辆公共平台。
农村客运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4年7月1日起施行。?[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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