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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校方责任险的赔付范围
(一)基础责任
校园方责任保险基本范围包括被保险人(校方)在校实施教育教学活动中或由学校统一组织或安排的活动(学校活动包括体育课、实验课、课间操、课外活动、春游、夏令营、冬令营和各类社会实践活动、学生实习等)过程中,以及在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校舍、场地、其他教学设施、生活设施内发生的,因校方疏忽或过失引发保险单所列明的责任情形而导致注册学生的人身损害的意外伤害事故及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校方)承担的全部或部分直接经济损失赔偿责任,由***负责赔偿的保险。
学校的校舍、场地、其他公共设施,以及学校提供给学生使用的学具、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或者有明显不安全因素的;
学校的安全保卫、消防、设施设备管理等安全管理制度有明显疏漏,或者管理混乱,存在重安.大全隐患,而未及时采取措施的;
学校向学生提供的药品、食品、饮用水等不符合国家或者行业的有关标准、要求的;
学校组织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或者校外活动,未对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并未在可预见的范围内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
学校知道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患有不适宜担任教育教学工作的疾病,但未采取必要措施的;
6. 学校组织安排的实习、劳动、体育运动等体力活动,超出学生一般生理承受能力的;
7. 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特定疾病,不宜参加某种教育教学活动,学校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但未予以必要的注意的;
8. 学生在校期间突发疾病或者受到伤害,学校发现,但未根据实际情况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导致不良后果加重的;
9. 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或者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违反工作要求、操作规程、职业道德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
10. 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在负有组织、管理未成年学生的职责期间,发现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但未进行必要的管理、告诫或者制止的;
11. 对未成年学生擅自离校等与学生人身安全直接相关的信息,学校发现或者知道,但未及时告知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导致未成年学生因脱离监护人的保护而发生伤害的;
12. 学校有未依法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13. 必要的诉讼费及其他合理的施救费用。
扩展责任
学校知道或应当知道本校学生患有传染性疾病, 而未采取必要的隔离防范措施导致其他学生感染的;
暴雨、洪水、泥石流、雷击、火灾、爆炸、煤气中毒、校内易燃易爆及有毒有害物质等所造成的意外事故;
高空物体坠落所造成的意外事故;
学生拥挤所造成的意外事故;
事故发生后,学校未采取措施及时救护致使伤害扩大的;
在保险期间内,如被保险人的学生名单发生变动,发生新增学生的情况,自该学生完成注册当时起,自动纳入本保险保障范围,对于公办义务教育阶段的人员变动,***不再额外收取或退还保险费,对于其他学校人员变动,***仅对单一投保主体人员X椉映?%的部分收取保费;
附加集体活动扩展条款: 在本保险项下的保险责任包括学校统一组织的校外社会实践以及军训、校运会、文艺演出等集体活动中发生事故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的责任;
附加交流生扩展条款:针对到参保学校进行校际交流活动的外校生,在参保学校所在地交流期间发生人身伤亡, 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 参照本保险承保的注册学生予以扩展负责;
附加财产损失保险条款:(1)在本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的注册学生在校内活动过程中或由被保险人组织的校外活动过程中, 因校园方疏忽或过失引发主险保单中规定的责任事故,在导致注册学生人身伤亡的同时,也使其随身携带的财产受到损失的,对于财产的直接损失部分保险人按本合同的约定承担赔偿责任 ;(2 内容过长,仅展示头部和尾部部分文字预览,全文请查看图片预览。 法赔偿)
**_*、**_*、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_*《关于推行校园方责任保险完善校园安全伤害事故风险管理机制的通知》(桂某某〔2009〕6号)文件要求,在保险期间,发生下列情形导致被保险人的学生人身损害后果的事故,尽管被保险人已履行了相应职责、行为并无过当,但法院或仲裁机构仍判决或裁决被保险人需对受伤害学生给予经济补偿时,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也负责赔偿:
在学生自行上学、放学、返校、离校途中发生的
在学生自行外出或者擅自离校期间发生的
在放学后、节假日或者假期等学校工作时间以外, 学生自行滞留学校或者自行到校发生的
其他在学校管理职责范围外发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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