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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百企业”和“科改示范企业” 超额利润分享机制操作指引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健全国有企业市场化经营机制、提高国有企业活力的决策部署,落实国企改革三年行动有关工作要求,指导符合条件的国有企业灵活开展多种方式的中长期激励机制,规范实施超额利润分享机制,根据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发〔2015〕22 号)、《关于印发〈国企改革“双百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国资发研究〔2018〕70 号)、《关于支持鼓励“双百企业”进一步加大改革创新力度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改办〔2019〕302 号)、《关于印发〈百户科技型企业深化市场化改革提升自主创新能力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国企改办发〔2019〕2 号)等文件精神和有关政策规定,结合中央企业和地方国有企业相关工作实践,制定本操作指引。
鼓励商业一类“双百企业”“科改示范企业”(以下简称为“企业”,含其所属各级子企业,下同),以价值创造为导向,聚焦关键岗位核心人才,参考本操作指引,建立超额利润分享机制。本操作指引印发前,已根据党中央、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政.和策规定,在本企业推行超额利润分享机
制的,可以按照“孰优”原则参考本操作指引完善相关工作。
一、基本概念和应用原则
(一)基本概念。
本操作指引所称超额利润分享机制,是指企业综合考虑战略规划、业绩考核指标、历史经营数据和本行业平均利润水平,合理设定目标利润,并以企业实际利润超出目标利润的部分作为超额利润,按约定比例提取超额利润分享额,分配给激励对象的一种中长期激励方式。其中,目标利润是指企业为特定年度设定的预期利润值。
(二)应用原则。
企业在推行超额利润分享机制时,一般应把握以下原则: 一是战略引领。企业推行超额利润分享机制应以企业实
现战略规划为目标,避免追求短期效应。
二是市场导向。超额利润分享机制要以要素市场化配置为导向,体现生产要素由市场评价贡献、按贡献决定报酬原则。
三是增量激励。企业推行超额利润分享机制应以创造利润增量为基础,以增量价值分配为核心,实现有效激励。
二、适用条件和工作职责
(一)适用条件。
推行超额利润分享机制的企业一般应具备以下条件: 1.商业一类企业;
企业战略清晰,中长期发展目标明确;
《超额利润分享方案》制定当年已实现利润以及年初 未分配利润为正值;
法人治理结构健全,人力资源管理基础完善;
建立了规范的财务管理制度,近三年没有因财务、税 收等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刑事处罚。
(二)工作职责。
本企业负责制定《超额利润分享方案》《超额利润分享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和《超额利润分享兑现方案》(以下简称《兑现方案》)。
企业的控股股东(含国有***的国有股东,下同) 负责审核把关企业《超额利润分享方案》《实施细则》和《兑 现方案》,其中《超额利润分享方案》报中央企业***、地方国资委监管一级企业履行相关决策程序。国有资本投资、***可以授权所出资企业审批其子企业的《超额利润分 享方案》,并报国有资本投资、***备案。
地方国资委监管一级企业,其《超额利润分享方案》由地方国资委负责审核把关。
三、基本操作流程
企业推行超额利润分享机制,一般应履行以下基本操作流程:
(一)制定方案。
企业应结合实际制定《超额利润分享方案》,该方案一般以三年为一个周期,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企业基本情况、
可行性分析、确定激励对象的原则和标准、设定目标利润的原则和标准、分享比例、实施及兑现流程、约束条件和退出规定、监督管理和组织保障等。
制定《超额利润分享方案》时,应以公示、召开职工 内容过长,仅展示头部和尾部部分文字预览,全文请查看图片预览。
四、年度目标利润确定
(一)年度目标利润确定影响因素
(二)年度目标利润值
(三)年度目标利润值与三年目标规划值差异分析
五、年度超额利润的计算和分配规则六、其他需说明的特殊事项
附件 3
超额利润分享兑现方案
(提纲)
《超额利润分享兑现方案》一般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实施兑现可行性
(一)年度实际利润值
(二)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
(三)年度超额利润计算结果
(四)年度实施兑现可行性
二、超额利润分享额
(一)需要进行利润调整的影响因素
(二)计算确定超额利润分享额
三、激励兑现方案
(一)当年激励对象、分配比例和金额
(二)约束条件和支付计划
四、备案安排五、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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