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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务条令
第九章 日常制度
第十节 点 验
第一百三十二条 点验是对各级单位编制、实力、战备和 安
全状况的全面清点和检验。大队、中队(站)每年应当进行 1 至
2 次点验。初任消防救援人员入营、消防员退出队伍时,应当对
个人物品进行点验。
其他需要点验的时机由支队以上单位根据情况确定。
第一百三十三条 点验的内容
(一)执行编制的情况;
(二)装备和物资的数量、质量、保管、维修、保养情况;
(三)人员的健康和卫生状况;
( 内容过长,仅展示头部和尾部部分文字预览,全文请查看图片预览。 点集合;主持点验的首长下达点验命令,宣布点验方法
和要求后开始点验;通常先对人员和携行的装备、物品进行点验,
尔后对运行、储存的物品和大型装备等进行点验,并填写各种登
记册(表);
(四)点验结束后,主持点验的首长应当组织召开会议进行
总结讲评;机关应当向上级呈送书面报告。
第一百三十五条 点验中发现的问题,应当查明情况,妥善
处理。对个人私存的公物、涉密载体、管制刀具和淫秽物品等必
须予以收缴,并视情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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