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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机构代码指标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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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 标 解 释

一、单位基本情况

组织机构代码(01) 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全国组织机构代码编制规则》(GB11714-1997),由组织机构代码登记主管部门给每个企业、事业单位、机关、社会团体和民办非单位等单位颁发的在全国范围内唯一的、始终不变的法定代码。组织机构代码共9位,无论是法人单位还是产业活动单位,组织机构代码均由8位无属性的数字和1位校验码组成。

1.法定代码填写规定

已经领取了法定代码的法人单位和产业活动单位必须使用法定代码,不得使用临时代码。在填写时,要按照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上的代码填写(也可参照税务部门颁发的税务登记证书上的税务登记号的后九位填写)。

产业活动单位是本部的,如果没有法定代码,使用法人单位法定代码的前八位,第九位校验码填“B”。

2.临时代码使用规定

尚未领到法定代码或不属于法定代码赋码范围的单位,一律由各级统计部门从临时码段中赋予代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09)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指按照《国务院关于批转发展改革委等部门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建设总体方案的通知》(国发〔2015〕33号)规定,由赋码主管部门给每一个法人单位和其他组织颁发的在全国范围内唯一的、终身不变的法定身份识别码。

单位详细名称(02) 指经有关部门批准正式使用的单位全称。企业、个体工商户的详细名称按工商部门登记的名称填写;行政、事业单位的详细名称按编制部门登记、批准的名称填写;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和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的详细名称按民政部门登记、批准的名称填写。填写时要求使用规范化汉字填写,并与单位公章所使用的名称完全一致。凡经登记主管机关核准或批准,具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名称的单位,要求填写一个单位名称,同时用括号注明其余的单位名称。

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03) 指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组织章程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

企业法定代表人按《单位法人营业执照》(或新版《营业执照》)填写;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按《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填写;机关法定代表人填写单位主要负责人;社团法定代表人按《社团法人登记证》填写;个体工商户按《营业执照》填写;民办非企业单位按《民办非单位登记证书》填写;基金会按《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填写;产业活动单位填写本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联系电话(含区号和分机)(05) 包括固定电话、移动电话、传真电话、邮政编码、电子信箱和网站地址等能够与单位取得联系的信息。在填写电话号码时,将号码以左顶齐方式从左向右填写在方某某;号码超过所列空位时,向方框外右面扩充。电话号码以填写固定电话号码为主,对于确实没有固定电话号码的单位,可以填写主要负责人的移动电话号码。

单位经营地及区划(04) 指单位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的经营地址、区划代码和城乡代码。本栏分为二部分填写:

第一部分:区划代码,指单位注册地的区划代码,按设计管理部门最新更新的统计用区划代码填写。

第二部分:单位注册的详细地址,所有注册地与经营地不一致的单位均填写本项,地址相同的单位免填本项。要求写明单位注册地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区、市、州、盟)、县(区、市、旗)、乡(镇)以及具体街(村)的名称和详细的门牌号码,不能填写通讯号码或通讯信箱号码。

报表类别(50) 指调查单位需要填报某一行业报表的类别,通过报表类别来确定需要填报的报表内容。包括农业、规模以上工业、规模以下工业、建筑业、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房地产开发经营业、规模以上服务业和其他。

主要业务活动(或主要产品)(061) 具体填写各单位的一至三种主要业务活动(或主要产品)名称,并按其重要程度或总产值所占比重,从大到小顺序排列。主要业务活动是指从事产品制造活动、建筑施工活动、交通运输活动、批发零售活动、餐饮住宿活动等。本项应当反映本单位实际经营活动的状况,要尽可能详细、具体填写。

军工单位兼生产民品的,要填写主要民品的名称。

筹建单位按建成投产(营业)后的活动性质填写主要业务活动(或主要产品)名称。

开业(成立)时间(11) 指单位开业或成立的具体年月。除筹建单位外,所有单位均填写本项。

分以下几种情况填报:

1.解放前成立的单位填写最早开工或成立的年月。

2.解放后成立的单位填写领取营业执照或批准成立的时间,如开业年月早于领取营业执照的时间,填写最早开业年月。

3.机关、事业单位的成立时间分三种情况:(1)新设立的单位成立时间填新设立时间;(2)恢复设立的单位(指中间因某种原因停顿,后又恢复的单位)成立时间填以前设立的时间;(3)机构改革中,有些单位虽然名称有变化,但其基本职能未变,成立时间要填写最早成立时间。

4.乡镇、街道、社区(居委会)、村委会,如管辖区域基本未改变,其成立时间按原成立时间填写;否则,按新成立时间填写。

5.改制单位的开业时间按原成立时间填写。

6.单位分立、合并分二种情况:一种是因合并或分立而新设的单位,其开业时间按工商部门重新登记的开业时间填写;另一种是合并或分立后继续存在的单位,填写原单位开业时间。

7.与外方或港、澳、台合资的单位,按领取合资单位营业执照的时间填写。

营业面积(XC01) 批发和零售业单位(单位)营业面积。指批发和零售业单位用于本单位从事零售业务的对外营业的面积,不包括其办公用房、仓库、加工场地以及对外出租场地。按年末实有建筑面积统计。本指标应与商品销售额统计相匹配。

住宿和餐饮业单位(单位)营业面积。指住宿和餐饮业单位对外提供餐饮服务的就餐面积和从事食品加工、烹饪、调制的厨房面积,不包括办公用房和仓库等面积。按年末实有建筑面积统计。本指标应与餐费收入统计相匹配。

其他行业均指单位生产经营用面积。

单位季度内营业时间(XC02) 指单位本季度实际营业天数总和。

季度内未完全营业原因(不包括节假日)(XC03) 指单位本季度实际营业天数小于本季度总天数(不包括节假日)的具体原因。

机构类型(14) 分为单位、事业单位、机关、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居委会、村委会和其他组织机构。

1.单位:包括(1)领取《单位法人营业执照》(或新版《营业执照》)的各类单位;(2)个人独资单位、合伙单位;(3)经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各类单位产业活动单位或经营单位;(4)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但实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且符合产业活动单位条件的单位法人的本部及分支机构。

2.事业单位:包括(1)经机构编制部门批准成立和登记或备案,领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取得法人资格的单位;(2)事业法人单位的本部及分支机构或派出机构。

3.机关:包括国家权力机关、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司法机关、政党机关、政协组织、人民解放军、武警部队和其他机关;还包括机关法人单位的本部,以及国家权力机关分支机构、国家行政机关分支或派出机构、人民法院分支机构、人民检察院分支机构等。

(1)国家权力机关: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办事机构。

(2)国家行政机关:指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以及地区行政行署。

(3)国家司法机关:指国家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

(4)政党机关:指中国共产党各级机关和所属办事机构、各民主党派各级机关和办事机构。

(5)政协组织:指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和地方各级委员会及其办事机构。

4.社会团体:指中国公民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包括(1)经各级民政部门核准登记,领取《社会团体法人证书》的各类社会团体;(2)由各级机构编制管理部门直接管理其机关机构编制的群众团体;(3)经国务院批准可以免于登记的社会团体;(4)由其他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审批成立,不需要进行登记的具备法人条件的社会团体;(5)社团法人单位的本部,以及经各级民政部门核准登记,领取《社会团体分支机构登记证书》或《社会团体代表机构登记证书》的社会团体分支机构或代表机构。

5.民办非企业单位:指单位单位、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的社会组织。民办非单位法人指经各级民政部门核准登记,领取《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民办非单位法人不得设立分支机构。

6.基金会:包括(1)民政部和省级民政部门核准登记的,颁发《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的基金会;(2)基金会的本部及分支机构和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

7.居民委员会:由不设区的市、市XX区的人民政府决定设立的社区(居委会)。

8.村民委员会: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提出,经村民会议讨论同意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村民委员会。

9.其他组织机构:指除单位、事业单位、机关、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以外的其他符合法人和产业活动单位条件的机构。包括:律师事务所和各类寺庙等。

登记注册类型(08) 指单位或单位产业活动单位的登记注册类型,按其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类型填写。

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的登记注册类型,按其主要经费来源和管理方式,根据实际情况,比照《关于划分单位登记注册类型的规定》确定。

1.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单位(单位)登记注册的类型分为以下几种:

(1)国有单位:指单位全部资产归国家所有,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单位法人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登记注册***制的经济组织。不包括有限***中的国有***。

(2)集体单位:指单位资产归集体所有,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单位法人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登记注册的经济组织。

(3)股份合作单位:指以合作制为基础,由单位职工共同出资入股,吸收一定比例的社会资产投资组建,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共同劳动,民主管理,按劳分配与按股分红相结合的一种集体经济组织。

(4)联营单位:指两个及两个以上相同或不同所有制性质的单位法人或事业单位法人,按自愿、平等、互利的原则,共同投资组成的经济组织。联营单位包括国有联营单位、集体联营单位、国有与集体联营单位和其他联营单位。

国有联营单位:指所有联营单位均为国有。

集体联营单位:指所有联营单位均为集体。

国有与集体联营单位:指联营单位既有国有也有集体。

其他联营单位:指上述三种联营单位之外的其他联营形式的单位。

(5)有限***:指根据《中华人民共***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登记注册,由两个以上,五十个以下的股东共同出资,每个股东以其所认缴的出资***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的经济组织。有限***包括国有***以及其他有限***。

国有***:指国家授权的投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单独投资设立的有限***。

其他有限***:指国有***以外的其他有限***。

(6)股份***:指根据《中华人民共***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登记注册,其全部注册资本由等额股份构成并通过发行股票筹集资本,股东以其认购的股***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的经济组织。

(7)私营单位:指由自然人投资设立或由自然人控股,以雇佣劳动为基础的营利性经济组织。包括按照《公司法》、《合伙单位法》、《私营单位暂行条例》以及《个人独资单位法》规定登记注册的私营独资单位、私营合伙单位、私营有限***、***和个人独资单位。

私营独资单位:指按《私营单位暂行条例》的规定,由一名自然人投资经营,以雇佣劳动为基础,投资者对单位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单位。

私营合伙单位:指按《合伙单位法》或《私营单位暂行条例》的规定,由两个以上自然人按照协议共同投资、共同经营、共负盈亏,以雇佣劳动为基础,对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单位。

私营有限***:指按《公司法》、《私营单位暂行条例》的规定,由两个以上自然人投资或由单个自然人控股的有限***。

***:指按《公司法》的规定,由五个以上自然人投资,或由单个自然人控***。

个人独资单位:指按《个人独资单位法》、《个人独资单位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单位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个人独资单位填表时归入私营独资单位。

(8)其他内资单位:指上述第(1)条至第(7)条之外的其他内资经济组织。

(9)与港澳台商合资经营单位:指港澳台地区投资者与内地的单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单位法》及有关法律的规定,按合同规定的比例投资设立,分享利润和分担风险的单位。

(10)与港澳台商合作经营单位:指港澳台地区投资者与内地单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单位法》及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合作合同的约定进行投资或提供条件设立,分配利润、分担风险和亏损的单位。

(11)港澳台商独资经营单位: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单位法》及有关法律的规定,在内地由港澳台地区投资者全额投资设立的单位。

(12)港澳台商***: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商务部(原外经贸部)批准设立,并且其中港、澳、台商的股***注册资本的比例达25%以***。凡其中港、澳、台商的股***注册资本的比例小于25%的,属于内资***。

(13)其他港、澳、XX单位:指在中国境内参照《外国单位或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单位管理办法》和《外商投资合伙单位登记管理规定》,依法设立的港、澳、XX合伙单位。

(14)中外合资经营单位:指外国单位或外国人与中国内地单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单位法》及有关法律的规定,按合同规定的比例投资设立,分享利润和分担风险的单位。

(15)中外合作经营单位:指外国单位或外国人与中国内地单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单位法》及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合作合同的约定进行投资或提供条件设立,分配利润、分担风险和亏损的单位。

(16)外资单位: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单位法》及有关法律的规定,在中国内地由外国投资者全额投资设立的单位。

(17)外商***: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商务部(原外经贸部)批准设立,并且其中外资的股***注册资本的比例达25%以***。凡其中外资股***注册资本的比例小于25%的,属于内资***。

(18)其他外商投资单位:指在中国境内依照《外国单位或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单位管理办法》和《外商投资合伙单位登记管理规定》,依法设立的外商投资合伙单位。

2.在具体填报时应注意:

(1)各级机关(国家权力机关、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司法机关、政党机关、军队武警、政协组织),各级直属事业单位、各级机关所属事业单位,机构编制部门管理的群众团体,应某某“国有”。

(2)各种社团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基金会,若经费来源清楚,则比照《单位登记注册类型与代码》确定;若经费来源不清楚的,应某某“190其他”。

(3)社会(居委会)、村委会的登记注册类型应某某“190其他”。

(4)如单位登记注册类型改变,但未重新办理变更登记,应按原登记注册类型填写。

(5)对营业执照上的登记注册类型只填写“有限***”的情况,统计人员要认真查询。首先,对那些2007年7月1日前登记注册的单位,可查看其《营业执照》上的编码,如果登记注册号未由13位更换为15位,则可根据注册号区分是私营单位还是非私营单位。其识别方法为看营业执照上的编码左数第七位,为1的是非私营单位,为2的是私营单位;然后,再根据其是否为国家授权的投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单独投资设***来确定其登记注册类型是“国有***”还是“其他有限***”,并填写相应的代码。

区划代码(统计机构填写) (52) 指单位所在地区的区划代码。按统计设计管理部门最新更新的统计用区划代码填写,由统计机构统一填写,调查单位免填。

行业代码(统计机构填写) (06) 由所在地统计机构根据各单位填写的主要业务活动(或主要产品名称)对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1)填写行业小类代码,调查单位免填。

二、主要经济指标

资产总计(213) 指单位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的、由单位拥有或者控制的、预期会给单位带来经济利益的资源。资产一般按流动性(资产的变现或耗用时间长短)分为流动资产和非流动资产。其中流动资产可分为货币资金、交易性金融资产、应收票据、应收账款、预付款项、其他应收款、存货等;非流动资产可分为长期股权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及其他非流动资产等。根据会计“资产负债表”中“资产总计”项目的期末余额数填报。

实收资本(219) 指单位各投资者实际投入的资本(或股本)总额,包括货币、实物、无形资产等各种形式的投入。实收资本按投资主体可分为国家资本、集体资本、法人资本、个人资本、港澳台资本和外商资本。根据会计“资产负债表”中“所有者权益”项下“实收资本”的期末余额数填报。

负债合计(217) 指单位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的,预期会导致经济利益流出单位的现时义务。负债一般按偿还期长短分为流动负债和非流动负债。根据会计“资产负债表”中“负债合计”项目的期末余额数填报。

应收账款(202) 指单位因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等经营活动,应向购货单位或接受劳务单位收取的款项,主要包括单位销售商品或提供劳务等应向有关债务人收取的价款及代购货单位垫付的包装费、运杂费等。根据会计“资产负债表”中“应收账款”项目的期末余额数填报。

营业收入(301) 指单位经营主要业务和其他业务所确认的收入总额。营业收入合计

包括主营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根据会计“利润表”中“营业收入”项目的本期金额数填报。收入合计对行政、事业单位而言,指行政、事业单位从各种渠道获得的收入,包括财政拨款、行政单位预算外资金、上级补助收入、事业收入、事业单位经营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和其他收入。根据行政事业单位收入支出决算总表中的“本年收入合计”项目累计数填列。收入合计对民间非营利组织而言,指从各种渠道获得的收入,包括捐赠收入、会费收入、提供服务收入、商品销售收入、政府补助收入、投资收益和其他收入。根据会计“业务活动表”中“收入合计”项本期累计数填列。

营业成本(307) 指单位经营主要业务和其他业务所发生的成本总额。包括单位(单位)在报告期内从事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等日常活动发生的各种耗费。包括“主营业务成本”和“其他业务成本”。根据会计“利润表”中“营业成本”项目的本期金额数填报。

营业税金及附加(309) 指单位因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按税法规定缴纳的应从经营收入中抵扣的税金和附加,包括营业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等。根据会计“利润表”中“营业税金及附加”项目的本期金额数填报。

营业利润(323) 指单位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取得的利润。执行2006 年《单位会计准则》的单位,营业利润为营业收入减去营业成本、营业税金及附加、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资产减值损失,再加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投资收益;执行2011 年《小单位会计准则》的单位,营业利润为营业收入减去营业成本、营业税金及附加、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再加上投资收益的金额;执行其他单位会计制度的单位,营业利润为主营业务收入减去主营业务成本、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加上其他业务利润后,再减去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后的金额。根据会计“利润表”中“营业利润” 内容过长,仅展示头部和尾部部分文字预览,全文请查看图片预览。 上;

2.建筑业:有建筑业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劳务分包资质(跨行业多种经营的有建筑业资质的法人单位,应明确认定其主营业务为建筑业);

3.批发业:年主营业务收入5000万元及以上;

4.零售业:年主营业务收入5000万元及以上;

5.住宿业:年主营业务收入1500万元及以上;

6.餐饮业:年主营业务收入1500万元及以上;

7.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全部;

8.金融业:全部金融监管法人单位和年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非监管法人单位;需要填报后续表的产业活动单位;从事互联网金融业务的其他法人单位;

9.服务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O门类),文化、体育和娱乐业(R门类)的规模标准为年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或年末从业人员50人及以上;其他行业的服务业单位规模标准为年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或年末从业人员50人及以上。从2015年年度审核工作开始,规模以上服务业审核范围扩大,包括年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或年末从业人员50人及以上的自有房地产经营活动(行业代码7040)和其他房地产业(行业代码7090)法人单位。

10. 新增其他有5000万元以上在建项目的法人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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