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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2
个体工商户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
【填表说明】
本表仅需填写需变更(备案)事项变更(变动)后的情况。
经营场所的详细地址请按照规范的行政区划、街道、路名、门牌号、大楼名称、小区名称、房某某等填写,与上述格式不一致的,可在横线上具体填写。请申请人务必真实准确填写详细地址,该地址将作为送达法律文件的法定通讯地址。
申请人可登陆*_**网站(http://amr.sz.gov.cn/)查询经营范围表述用语指引;港澳台个体户从事的经营范围按其相关规定填报。
本表标明需“签章”处,签署人属于单位的,由单位盖章;属于自然人的,由自然人本人签署。
本表栏目不够填写的可复印续页,勾选处请在“□”内打“√”。
提交的申请书及相关申请材料一律应使用A4型纸,提交的复印件应清晰、可辨认。
提交的申请书及相关申请材料应当使用黑色钢笔或签署笔工整填写或签署,请勿使用圆珠笔。
申请表、决议/决定范本、章程/协议范本等格式文件及办理各项登记所需提交的材料清单可在*_**网站(http://amr.sz.gov.cn/)上进行查询或下载打印,申请表亦可到*_**事大厅窗口领取。
以上未尽事宜请参考*_**网站(http://amr.sz.gov.cn/)或相关法律、法规细则。
*_**:
一、依照《个体工商户条例》、《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_**若干规定》等规定申请非法人商事主体变更(备案)登记,提交材料真实有效,谨此对真实性承担责任。
二、如本个体工商户变更后的名称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者误解,或者名称中的字号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愿无条件变更本名称,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本经营者郑重承诺已取得所申报地址作为本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的合法使用权,详细地址表述真实无误;如所申报经营场所法定用途属于住宅的,已知悉《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七十七条等相关规定,并已征得□有利害关系的业主 □业主委员会 □社区居民委员会 □社区工作站的意见,同意将所申报地址的房屋改变为经营性用房。(请在以上相应□中打“(”)
四、经营者信息真实有效,身份证件与原件一致,谨此对真实性承担责任。
五、兹委托指定代理人 作为经办人申请个体工商户变更(备案)登记事宜。(代理权限:□提交申请材料;□领取营业执照或其他登记决定文件;□修改申请材料中文字性错误)
代理期限至 年 月 日。
经营者签署:
个体工商户名称(加盖公章):
【注:采取网上全流程方式办理登记业务的商事主体可以不加盖公章】
年 月 日
经办人签名: 经办人联系电话:
字号名称
名称证
编号
类 型
□大陆居民个体工商户 □香港居民个体工商户
□澳门居民个体工商户 □台湾居民个体工商户
经营场所
【说明2】
XX市 区 街道 路 门牌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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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大陆
住址或住所
手机号码
此项由台湾居民填写
台湾住所
台湾联系电话
台湾邮政编码
台湾居民大陆
暂住证号码
组成形式
□个人经营
□家庭经营
家庭成员签署:
经营范围
【说明3】
一般
经营
项目
许可
经营
项目
指定联系人
【非常重要,
请准确填写】
姓名
申请营业执照副本 本
电话
电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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