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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督促指导,进一步促进安全生产责任的落实,有效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共XX省委 XX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XX省安全生产约谈制度》《XX市政府安全生产约谈制度》等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安全生产提醒谈话,***公室对各区政府和*_**(以下简称各区)、市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以下简称各部门)、各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警示提醒、告诫指导或督促纠正的约见谈话。
第三条 各区、市各有关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安委办应当对该区、该部门进行提醒谈话;
(一)在特殊关键期和特别防护期,发生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社会影响恶劣的;
(二)本年度发生1起以上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包括生产经营性火灾责任事故和*_**域内发生的生产经营性道路交通责任事故(XX市籍生产经营性车辆负交通事故主要责任或全部责任),下同)的;
(三) 内容过长,仅展示头部和尾部部分文字预览,全文请查看图片预览。 醒谈话单位有关负责人,必要时可邀请有关专家参加。主要程序如下:
(一)市安委办主任或副主任要求开展提醒谈话,或市安委办有关部门根据本办法提请开展提醒谈话,经市安委办分管副主任同意后,可启动谈话提醒;
(二)由市安委办有关部门发出提醒谈话会议书面通知;
(三)提醒谈话会议一般首先由会议主持人说明会议主题,由行业主管部门、事故单位及有关单位轮流发言,由市安委办作总结发言,最后被提醒谈话单位作表态发言,剖析原因,查找问题,提出下一步整改措施;
(四)被提醒谈话单位应于一个月内将提醒谈话会议***;
第七条 被提醒谈话单位的有关负责人应准时参加提醒谈话会议,原则上不得请假不得委托。确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参加提醒谈话的,被提醒谈话单位应及时应向会议主持人书面报告情况,经同意后,可委托其他相关负责人参加提醒谈话。
第八条 各区、各部门可参照本制度规定,制定本辖区、本部门安全生产提醒谈话办法。
第九条 ***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试行,有效期一年。
公开方式:免于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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