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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猪屠宰肉品品质检验规程
(征求意见稿)
1 适用范围
本规程规定了生猪屠宰过程中肉品品质检验的内容、程序、方法及处理。
本规程适用于生猪屠宰的肉品品质检验。
2 引用标准
GB/T 17236 畜禽屠宰操作规程 生猪
GB 18394 畜禽肉水分限量
当上述标准被修订时,应使用其最新版本。
3 术语和定义
3.1 生猪产品
生猪屠宰后未经加工的胴体、肉、脂、内脏、血液、骨、头、蹄、皮等。
3.2 批次
以来源于同一养殖场且同一时段屠宰的生猪为一批次。
3.3 同步检验
与屠宰操作相对应,将猪的头、蹄、内脏与胴体生产线同步运行,由检验人员对照检验和综合判断的一种检验方法。
4 肉品品质检验内容
4.1 生猪健康状况的检查。
4.2 动物疫病以外的疾病的检验及处理。
4.3 甲状腺、肾上腺和病变淋巴结、病变组织的摘除、修割及处理。
4.4 注水或注入其他物质的检验及处理。
4.5 食品动物中禁止使用的药品及其他化合物等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的检验及处理。
4.6 白某某、黑干肉、黄某某、种猪及晚阉猪等的检验及处理。
4.7 肉品卫生状况的检查及处理。
4.8 国家规定的其他检验内容。
5 检验岗位设置及职责
5.1 人员要求
5.1.1 应配备与屠宰规模相适应的兽医卫生检验人员,兽医卫生检验人员应经考核合格。
5.1.2 未取得健康证明的,不得从事肉品品质检验工作。
5.1.3 兽医卫生检验人员应协助官方兽医开展屠宰检疫工作。
5.2 检验岗位
5.2.1 基本要求
应在生猪接收区、待宰区、屠宰车间和实验室的显著位置标识岗位名称和责任人员。
5.2.2 宰前检验岗
设置在生猪接收区和待宰区;负责接收检验、待宰检验、送宰检验和信息登记等。
5.2.3 宰后检验岗
5.2.3.1 头蹄检验岗:设置在放血之后、烫毛之前;负责屠某某的头、蹄检验。
5.2.3.2 内脏检验岗:设置在屠某某挑胸剖腹之后;负责检验心脏、肺脏、肝脏、胃肠、脾脏、膀胱、生殖器等。
5.2.3.3 胴体检验岗:设置在胴体劈半之前或之后;负责检验体表、胴体肌肉、脂肪、体腔、肾脏、骨与关节。
5.2.3.4 复验岗:设置在胴体检验之后;负责对胴体品质进行全面复查和加施标识。
5.2.4 实验室检验岗
负责理化、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等的检验,以及国家规定需要开展的动物疫病的检测。
5.3 疫情报告及检测
在检验中发现生猪染疫或疑似染疫的,应立即停止屠宰,向驻场官方兽医报告,并迅速采取隔离等控制措施。同时,应立即向所在地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或者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发生动物疫情时,应按照国家规定开展动物疫病检测。
6 宰前检验及处理
6.1 接收检验
6.1.1 查验检疫证明、运输车辆备案证明、兽药使用记录、耳标,记录每批进厂生猪的来源、数量、检疫证明号和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经临车观察,未见异常,方可准予卸载。
6.1.2 卸载时,应逐头观察生猪的健康状况,对生猪进行动态检查。健康猪送入待宰圈;严重伤残、濒死且无碍食品安全的生猪送急宰间急宰;疑似病猪送入隔离圈,进行隔离观察;死猪应做无害化处理。
6.1.3 应在接收检验或宰后检验环节开展“瘦肉精”(β-肾上腺素受体激动剂等化合物)等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的筛查,按每批次不低于3%的比例进行盐酸克仑特罗、沙丁胺醇、莱克多巴胺抽检。对于筛查疑似阳性样品,应及时按国家标准检测方法进行确证,确证检测结果不合格的生猪按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同时对同批生猪逐头进行该阳性项目检测,合格的生猪准予屠宰,生猪产品准予放行,不合格的进行无害化处理。
6. 内容过长,仅展示头部和尾部部分文字预览,全文请查看图片预览。 胴体及其他产品;
g)患有脓毒症、尿毒症、急性及慢性中毒、全身性肿瘤、肌肉变质、高度水肿的猪胴体及其他产品;
h)其他需要做无害处理的猪屠某某、猪胴体及其他产品。
7.6.2 应做非食用处理或者无害化处理的包括:
a)甲状腺、肾上腺;
b)修割的严重白某某和严重黑干肉;
c)严重的并带有不良气味的黄某某。
8 证章标志
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验讫印章、标识的式样和使用要求等按照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检验结果为种公猪、种母猪、晚阉猪的,应在胴体和《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上注明“种猪”或“晚阉猪”。
9 检验结果记录
应及时记录检验结果和不合格生猪产品处理情况。检验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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